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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南学院学生申诉办法

湘南学院学生申诉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湘南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校在校学生遇下列情况之一,可根据本条例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不服的;

  (二)对学校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学校作出的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采用民主与集中的原则推荐产生。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2名。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副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相关单位(人)推荐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受理接收、审查申请书,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送达复查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 申诉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所在院(系)、班级等;

  (二)申诉请求;

  (三)申诉事实和理由;

  (四)申诉证据,包括处理决定书及其它相关证据。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书面申诉请求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申诉内容符合要求的即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其补正。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原处理决定进行复查,复查决定应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集体讨论并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作出以下决定:

  (一)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变更原处理决定;

  (三)撤消原处理决定,若原处理决定程序不当,可在撤消原处理决定后,要求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采用听证方式调查的,可通知当事人、原处理机构进行听证。当事人也可委托1一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第十三条 听证会由申委会主任主持,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被申诉人答辩,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相互质证、辩论。

  第十四条 听证会应作听证笔录,听证会辩论结束后,申诉人、被申诉人和参加听证的申委会成员要在笔录上签字。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复查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诉人认为,申委会成员与本事由有直接利害关系者,申诉人有权要求回避。要求申委会成员回避的,由申委会主任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七条 作出处理决定的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

  第十八条 申委会作出的申诉复查决定,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

  第十九条 申诉复查决定书在申诉人收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申诉人不服申诉复查决定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湖南省教育厅提起申诉,或者向学校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二0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