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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南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湘南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与指导,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在普通高校建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依法通过诚实劳动和服务,并获得合理的报酬。

  第三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且积极主动地为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岗位和保障,从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与素质教育相结合,与培养学生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相结合,与贫困生资助工作相结合。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并且要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风貌又不影响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不得借勤工助学之名从事经商、传销等活动。

  第五条 学校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应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校对贫困学生的关心和照顾。

  第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生政治辅导员助理、养成教育辅导员、国旗护卫队、护校队、办公室助理等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考核、奖惩

  第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 学生资助中心在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职责:

  1、负责提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

  2、积极开发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工单位提供中介服务。

  3、负责管理学生勤工助学经费的使用。

  4、调解学生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据法律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5、检查落实学生勤工助学情况,督促学生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端正,无处分记录;

  2、学习成绩良好,无不及格功课:

  3、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责任心强。

  第十条 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程序:   

  实行岗位公开、个人申请、学院审核,并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并且遵循特困生优先、有特长者优先、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考核: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校确定的勤工助学岗位,将勤工助学学生分配给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学生要与用工单位签定用工协议;

  2、由各用工部门制定岗位职责,按照奖勤罚懒的原则,制定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考勤考核;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用工单位的考勤考核情况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检查结果核算勤工助学报酬,报主管校领导批准、财务处审定后,发放勤工助学报酬。

  第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评比与奖惩:

  学校将定期对学生的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总结和评比。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给予表扬和表彰;对工作不负责的给予取缔勤工助学资格;对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由学校发放劳动报酬)的设置:

 由学校用工单位提出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全校考察摸底,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设为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四条 校属各单位、老师需要自费雇请学生开展助学活动,事先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在活动后递交工作报表。校外单位在学校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需事先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雇佣学生为其服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视其具体情况报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争取在校外为学生拓展勤工助学岗位,如家教、市场营销、礼仪服务、各类兼职等业务,劳动报酬参照市场价。

第三章 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