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开展一切扶贫助学工作的基础,是学校实施各类奖、助学金评定,开展困难资助、勤工俭学活动、审核国家助学贷款资格的重要依据,为科学规范地做好湘南学院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认定机构
第一条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校级领导小组,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学生处处长长、资助中心主任及各院(系)书记任成员,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二条 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院级领导小组,党总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任成员,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三条 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班级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学校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乐于奉献,品行端正;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可分为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两个标准。
(一)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城镇户口,父母暂时双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2、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3、父母务农,有两名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学生;
4、父母务农,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因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5、遭受自然灾害,突发变故中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学生;
(二) 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学生;
2、家中有危重病人,无医疗保险,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
3、烈士子女、孤残学生优抚家庭子女或民政部门指定救助的对象;
4、来自偏远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的学生;
5、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同时向少数民族学生倾斜。
6、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第三章 认定时间和程序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每年9月底、10月初进行。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实事求是,采取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一)班级民主评议。申请的学生要提交《湘南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湘南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登记表》、家庭贫困证明。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年需重新认定。班级评议小组根据申请学生的申请材料、日常生活情况、消费情况、在校内外接受资助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二)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学院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学院认定工作组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三)学校复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和审批各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以及材料。
(四)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学校复审完毕的名单录入湘南学院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作为学校进行资助的依据。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九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综合考虑学生的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经济困难程度,力求客观、公正、谨防错评、漏评。辅导员、班主任要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了解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情况,听取认定评议小组、班委会和非经济困难学生的反馈信息。同时,教育和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观念,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回报社会。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学院每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于家庭经济有所好转、家庭经济状况不属实、有高消费行为等情况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视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资助资金。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每年根据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状况、资助状况及获奖状况进行适当的调整,把有限资助资源合理进行配置,让资助款项发挥最大的作用。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申请当年奖学金、各类助学金、困难补助、社会资助等各项国家、学校资助的权利。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遵守校规校纪,不应出现生活不节俭,挥霍浪费,有酗酒、私自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不恰当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颁之日期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