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对象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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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对象(以下简称合作单位)主要包括:政府部门、企业、行业协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慈善公益组织等。合作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

2.校企合作企业应是进行国内工商注册、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好业绩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法人单位或民政部门审核认可的社会团体(协会)。

3.校企合作企业应属国家或者地方支柱企业,并在国家或者地方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持续提供同类产业先进技术信息能力,提供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科研平台。

4.校企合作项目应符合学校定位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有利于促进学校教学、管理、科研水平提升,有利于促进学校招生、就业良性循环,有利于学校健康发展。

5.合作单位应具有人才培养所需的场地、设备设施和教学、管理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