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我校对特困生的救助机制,帮助家境贫寒、品学兼优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构筑我校特困生绿色通道。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教财[1999]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特困生助学基金的来源:
1、从每年学生学费中划拨40万的经费;
2、社会资助经费;
3、全校师生爱心募捐;
第二条 特困生助学基金的管理机构:
1、学校成立“湘南学院特困生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主任,学生工作处处长、计财处处长、监察室主任,各系部总支书记(或副书记)任委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秘书由学生工作处专职人员担任并负责处理申报、发放等具体事务。
2、特困生助学基金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由计财处统一进行账目和财务管理。
第三条 特困生助学基金资助对象:
在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贫困生
第四条 特困生助学基金资助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素质高,遵纪守法,热爱祖国,热爱湘南学院的贫困学生。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稳定收入来源,无法完成学业的贫困学生。
3、学习成绩优良,生活艰苦朴素,不吸烟、不喝酒,不搞奢侈性消费的贫困学生。
4、部分因突发事件如生病、住院、受伤、家庭灾难等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
5、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特困生助学基金:
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②学习不认真,必修课在一年内有一门课程补考者;
③有吸烟、喝酒和其他奢侈性消费行为者;
④不如实反映情况,夸大困难者。
第五条 特困生助学基金资助等级及发放标准:
1、特困生助学基金每年评定一次。
2、特困生助学基金金额按等级发放,最高等级为1000元/人.最低等级为500元/人,管理委员会根据各系部特困生人数比例划拨给各系部,具体等级和金额发放标准由各系部根据特困生实际情况,给予定级发放。
第六条 特困生助学基金的申请程序及审定:
1、申请者向本系部提出申请,并且提供家庭所在县、乡(街道办事处)、村的相关证明,填写《湘南学院特困生助学基金申请表》。
2、班委会推荐,各系部在规定名额内进行初审,定等级,并在全系部范围内张榜公布,然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查。
3、学生工作处将各系部申请人员材料汇总,逐个审查、综合平衡,初步确定受资助学生名单,报管理委员会审定,在校内公布,无异议后方可发放。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湘南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