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说明
各位教职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18〕98号《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新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让群众尽早享受减税红利,从2018年10月1日起,将先行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5000元的起征点进行扣除,并适用新税率表。现将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说明如下:
1、 应税工资=应发工资-扣养老保险–扣失业保险-独子费-扣医保金-公积金);
2、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工资+工资外收入-5000;
3、 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 新的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如下: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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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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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超过3000元的 |
3%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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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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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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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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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例如:某教职工的应发工资为10000元,工资外收入1000元,扣养老保险1200元,扣医保险200元,扣失业保险30元,扣公积金1200元,扣独子费10元。
该教职工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1200-200-30-1200-10)-5000=3360元,代扣个人所得税=3360×10%-210=126元。
特此说明。
湘南学院计划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