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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南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作者:[db:作者]
- 来源:
- 时间:2014-09-23
湘南学院校发〔2014〕111号
湘南学院
关于印发《湘南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
通 知
校属各单位:
《湘南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南学院
2014年9月24日
湘南学院办公室 2014年9月24日印发
(共印65份)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具体标准如下:
校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指校级领导及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主任护师等正高职称人员;正副处长及相当职务人员:指正副处长及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护师、高级政工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等副高职称人员;其他人员:指以上两种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自带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按规定标准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校企合作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并提供出差派遣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并严格执行《湘南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和《湘南学院报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计财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特殊情况须做书面说明并经批准后方可报销上述费用。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在规定限额内据实凭票报销;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二十三条 经组织批准,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二)在外地工作期间,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个工作日市内10元、省内20元、省外3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凭据报销,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三)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由所在单位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离开本地城区参加学习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二十五条 援藏援疆人员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照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规定执行。相关差旅费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校企合作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或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往颁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交通工具 职务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校级领导及相当 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住宿费开支 标准上限 职务 | 省外 | 省内 | 县级以下 |
校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 | 480 | 450 | 450 |
正副处长及相当职务人员 | 330 | 300 | 200 |
其他人员 | 280 | 240 | 1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