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为在职教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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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时间:2012-06-12

简讯:

          工会为在职教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本网讯  张娟)工会5月中旬为全院1186名在职教职工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期一年。教职工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包含三个保险险种,即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平安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保险。保险时间2012年5月12日至2013年5月11日。三项险种的保险金额如下表:

险种

金额

意外伤害保险

(最高赔付额)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额)

意外伤害住院现金

(最高赔付180天)

保险金额

10000元

4000元

30元/天

(一)教职工意外伤害保险金的赔付

1、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的,或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抢救治疗时间超过保险期限,但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其最高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内造成伤残的,符合协议附件《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照所列比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事故发生一百八十日内已确定伤残程度并赔付了“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又在保险期限内身故的,保险公司在已支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基础上补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终止。

(二)教职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赔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5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以不超过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三)教职工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保险的赔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合理的住院天数,按规定的“日给付现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现金补贴”。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伤病,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或者在保险期限内又复发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也应按规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现金补贴”。每一保险年度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现金补贴”以180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了180天时,保险责任终止

下列情况保险公司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因整容或其它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按照国家和当地医保部门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治疗、检查和药品费用。

13、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后,不需要继续住院但恶意挂床的,不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日现金补贴。

我院教职工在遇到意外伤害时请保存好相关事故资料及照片,及早和院工会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