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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为在职教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 作者:[db:作者]
- 来源:
- 时间:2012-06-12
简讯:
工会为在职教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本网讯 张娟)工会5月中旬为全院1186名在职教职工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期一年。“教职工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包含三个保险险种,即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平安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保险。保险时间为2012年5月12日至2013年5月11日。三项险种的保险金额如下表:
险种 金额 |
意外伤害保险 (最高赔付额)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额) |
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 (最高赔付180天) |
保险金额 |
10000元 |
4000元 |
30元/天 |
(一)教职工意外伤害保险金的赔付
1、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的,或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抢救治疗时间超过保险期限,但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其最高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终止。
2、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伤残的,符合本协议附件《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照所列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保险责任即终止。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事故发生起一百八十日内已确定伤残程度并赔付了“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又在保险期限内身故的,保险公司在已支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基础上补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终止。
(二)教职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赔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5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以不超过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三)教职工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保险的赔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合理的住院天数,按规定的“日给付现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现金补贴”。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伤病,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或者在保险期限内又复发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也应按规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现金补贴”。但每一保险年度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现金补贴”以180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了180天时,保险责任终止。
下列情况保险公司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因整容或其它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按照国家和当地医保部门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治疗、检查和药品费用。
13、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后,不需要继续住院但恶意挂床的,不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日现金补贴。
我院教职工在遇到意外伤害时请保存好相关事故资料及照片,及早和院工会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