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南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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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4-20


湘南学院章程

 

 

 

湘南学院是20034月由原郴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原郴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原郴州教育学院、原郴州师范学校合并组建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学院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12年创建的湖南省立第三女子师范学校。

学校坚持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中发展壮大,在发展壮大的同时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在长期的办学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办学成就,培养了大量人才。2013年,学校顺利通过国家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2014年,成为地方高校转型发展试点院校。

学校实施质量立校、依法治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开放活校的办学方略,秉承明德、博学、创新、笃行的校训,注重内涵建设和转型发展,大力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服务地方,立足湘南,辐射周边,面向全国,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开放视野的高层次应用技术型人才,努力将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地方性应用技术型本科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学校治理结构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湘南学院,英译为Xiangnan  University(缩写为“XNU”)。学校网址为http://www.xnu.edu.cn

第三条  学校驻地在湖南省郴州市,分两个校区办学,分别为王仙校区(郴州市苏仙区王仙公园东麓)、北湖校区(郴州市北湖区人民西路)

第四条  学校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核准本章程,任命学校负责人,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监督学校对国有资产和经费的管理;为学校提供办学资源,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尊重并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校外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原则,推动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致力于培养具有健全人格、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开放视野和社会责任感的合格人才。

第七条  学校在招生、学科和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处置等方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湘南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校建立校务公开、法律顾问制度等一系列符合现代大学制度要求的规章制度,依法依规自主管理。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校以应用技术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基本职能。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学校目前学科专业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九大学科门类。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自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定期发布教学质量年度报告,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产学研用相结合,注重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积极开展协同创新,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同时发展非学历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努力开展研究生教育和国际合作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重视开展留学生教育。

第十七条  学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积极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以先进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教育国际化战略,实行开放办学,依法自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加强对学校院(系、部、中心)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扬党内基层民主,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党委会例会制度。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湘南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规章的案件,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顺利持久发展。

湘南学院监督工作委员会是学校行政监督机构,由纪委委员代表、工会委员代表、党外人士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廉政督查、执法督察和效能督查,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顺利持久发展。

第二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赋予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将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审议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审议并决定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招生的标准、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审议并决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 评定学校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研成果奖;评定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与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其他应由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学术事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尊重并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职权。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原则上不得作出否决意见,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要求学术委员会启动复议或者复审程序。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公道正派、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大、学术思想活跃并拥有参与学术议事热情和能力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士担任。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坚持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学术进步。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咨询、审议和监督机构,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职权是:

()提出与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相关的政策建议或者重大议题。

()审议学校招生改革、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案,审议通识教育整体规划和各学科培养方案,审议本科专业的设置方案。

()推进教学研究,评定教学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成果奖。

()指导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决定评定或咨询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审议、制定与学位授予相关的方案及细则。

()审议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作出批准授予学位的决定。

()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审议学校上一届()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讨论商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中国教育工会湘南学院委员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以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湘南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一般每一至两年举行一次,选举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审查和决定学生会工作,修改学生会章程。

学生会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党政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党政履行相关领域的管理职责,面向师生提供公共服务,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机构的日常联系与沟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框架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中心)二级管理体制。院(系、部、中心)是学校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本单位。

第三十六条  学校遵循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院(系、部、中心)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  (系、部、中心)设院长(主任)一人、副院长(副主任)若干人。院长(主任)是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本单位具有学科专业背景的专家担任。党员院长(主任)兼任院(系、部、中心)党总支副书记。

院长(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履行以下职权: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发展规划;

()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负责本单位的人才培养工作;

()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负责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

()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开展工作,对院长(主任)负责。

第三十八条  (系、部、中心)党总支负责本单位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行政领导班子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决议,为本单位贯彻落实学校行政决定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负责本单位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党的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本单位学生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教职工联系学生制度;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及教代会工作;

()学校党委赋予的其他职权。

党总支设书记一人、副书记和党总支委员若干人。

第三十九条  (系、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是本单位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对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系、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一般由院长(主任)、副院长(主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党总支委员,办公室主任等构成,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可列席会议,班子成员到会不能低于2/3

(系、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分别由院长(主任)或党总支书记主持,其中,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由院长(主任)主持;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学生、安全维稳工作等议题由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四十条  (系、部、中心)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设立校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校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院(系、部、中心)的学术机构;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机构,是院务公开的重要载体。院长(主任)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四十一条  (系、部、中心)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设立教研室、科研所等机构,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属附属医院等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管理体制。

 

第五章 

 

第四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四十四条  学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勤工助学、文化体育等活动。

()依据相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奖助学项目。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教育教学及学校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表达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规定学业,积极向上,全面发展。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诚信友善,修德践行,完善人格,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

()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联系学生制度,联系学生的教职工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就业创业创新指导、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形式的奖助学项目,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法依规组建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校园文化活动,鼓励学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创业活动等。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违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工作委员会,部分委员由学生担任。学校支持学生直接参与民主管理,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鼓励学生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维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学员,其权利和义务由学员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学校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人员岗位。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自主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依法自主进行学术创新。

()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以及国()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履行聘约,接受考核。

()教书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遵守学术道德,尊重他人的教学、科研成果。

()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为人师表。

()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依法依规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教师职务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教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规定的职务标准设置。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岗位聘用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岗位聘用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和劳动合同制度。

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发展需要,在教职工聘用中实施低职高聘、高职低聘。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定期对所聘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表彰奖励制度,对表现优异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的教职工予以相应处理、处分或解聘。

第六十一条  学校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待遇,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逐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工的职业生涯规划,为其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鼓励教职工通过多种形式参加进修和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与业务水平。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关心、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

第六十五条  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等其他人员,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学校和社会

 

第六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合作,推动协同创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六十七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合作教育,积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咨询机构,是学校与社会合作的桥梁和纽带。理事会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的校友、社会贤达、著名学者、社会声誉良好的企业家及学校代表组成。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经学校同意,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学校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培训和信息咨询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鼓励校友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相关活动,致力于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资金,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第七十三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教育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分红等渠道获取事业收入,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学校办学活动。

第七十四条  学校经费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年度预算方案为基本依据,坚持积极稳妥、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第七十五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优化支出结构,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六条  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明确各级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财务信息公开,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审计部门代表学校对学校收支情况、校内工程决算、校内各单位经济责任人等依法进行审计。

第七十九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学校对拥有的经费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教学、科研、实验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建设、报刊出版建设、图书馆建设和档案建设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尽力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

第八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八十三条  学校不断优化校园环境,建设文明和谐校园。

第八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建设平安校园。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由四条优美的曲线组合成一只腾飞的鸟,寓意原四校合并后,齐心协力、团结一致,共创美好未来;腾飞的鸟又象征着莘莘学子从这里起飞。徽志像山像水又像绿叶,体现地处中国优秀旅游城市——郴州的独特地理风貌,体现生态园林式校园的优美环境,预示着学校枝繁叶茂、生生不息;徽志又如一本本舒展的书卷、鱼跃的海豚,象征着学生在知识的海洋中遨游。

 


徽志图案:

 

 

 

 

徽章是由徽志和校名组成的圆形证章,徽志在中间,中文校名在上面,英文校名在下面,中文校名由黄永玉先生题写。

 

    徽章图案:

徽标  湘南学院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旗为绿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校名,左上角配学校徽志。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歌是范源登作词、王佑贵作曲的《校园春光美》。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是每年的1116

 

第十章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九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教代会提出,经同意后可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进行制定或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学校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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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南学院校歌